- 報讀咨詢熱線: 0851—84821146
貴陽市女子職業學校 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,加強學校校風、學風建設,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,促進學生德、智、體等方面全面發展,為國家培養合格的建設人才。根據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和《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(試行)》等有關要求,結合我校實際,特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章 學生違紀處分細則
第二條 學生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,如有違反,根據情節輕重、認錯態度、悔改表現等,給予批評、教育懲戒或下列之一處分:
(一)警告;(二)嚴重警告;(三)記過;(四)留校察看;(五)勒令退學;(六)開除學籍。
第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學??梢越o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:
(一)違反憲法,反對四項基本原則、破壞安定團結、擾亂社會秩序的。
(二)觸犯國家法律,構成刑事犯罪的。
(三)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,性質惡劣的。
(四)違反學校規定,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個人、組織合法權益,造成嚴重后果的。
(五)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,經教育不改的。
第四條 學生不得打架斗毆,如有違反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雖未動手打人,但用言詞侮辱或其它方式觸及他人,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,視后果的嚴重性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。
(二)結伙斗毆策劃者:
1.策劃他人打架未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。
2.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予留校察看,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(三)參加打架斗毆者:
1.動手打人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。
2.致他人輕傷者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。
3.致他人重傷者,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(四)打架事件已終止,事后又打擊報復造成后果者,給予留校察看,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(五)參與者或以“勸架”為名,偏袒一方,致使斗毆事態發展造成不良后果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。
(六)故意為他人作偽證,使調查造成困難者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。
(七)故意為他人打架斗毆提供兇器,未造成傷害者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造成傷害者,給予留校察看,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(八)對持械打人造成傷害者,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,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(九)侮辱、圍攻或毆打教育工作者,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(十)邀約校外人員到校打架斗毆造成后果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;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(十一)因打架斗毆致人傷害者,一律負責醫療護理等一切必要費用,并向受傷者賠償經濟損失。
(十二)在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,不通過學校,利用不正當手段私下解決或組織他人提供偽證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(十三)以上違紀者,不思悔改,不接受教育的,屢次違紀,將從重處罰,直至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五條 偷竊、詐騙、搶奪、敲詐勒索,非法占用國家、集體和個人財物者,除責令追回贓款、贓物外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下者,給予警告處分。
(二)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上(含100元)、500元以下者,給予記過處分。
(三)作案價值 500元以上(含500元)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(四)多次作案累計價值不滿 500元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超過 800元(含 800元)者,給予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處分。
(五)凡經保衛部門或公安部門確認為撬鎖盜竊未遂者,視情節輕重,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(六)窩贓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(七)團體作案,對為首者加重處罰。
(八)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,視情節輕重,給予留校察看,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六條 破壞公私財物、公共設施者,除照價賠償外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由于過失損壞公私財物者,應照價賠償,視情節與后果給予免除或警告處分。
(二)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,除賠償損失和按規定處以罰款外,給予以下處分:
1.損害財物價值輕微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。
2.損害財物價值嚴重者,給予記過處分。
3.損害財物價值特別嚴重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。
第七條 無論以什么方式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者(如以現金或其它物品為賭注進行賭博),以及為賭博者提供條件者,除沒收賭資、賭具外,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初次賭博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,情節嚴重的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(二)再次賭博者,給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(三)邀賭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
(四)提供賭具或場所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同時參與賭博者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第八條 學生不得吸毒、販毒,對吸毒者、販毒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,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第九條 學生不得傳播、復制、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,如有違反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看淫穢書刊、淫穢錄像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。
(二)涂寫、書畫淫穢文字或畫像,制作、復制、出售、出租或傳播淫穢物品者,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第十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,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,不得登陸非法網站,傳播有害信息,不得制作、復制、發布、傳播國家法律、法規禁止的內容或信息,如有違反,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,造成嚴重后果的,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,學生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動,如有違反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,情節嚴重的,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第十二條 學生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學生形象、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,如有違反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,造成不良影響者,給予教育懲戒:
(一)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、管理的;
(二)擾亂課堂秩序、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;
(三)吸煙、飲酒,或者言行失范違反《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約》的;
(四)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;
(五)打罵同學、老師,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;
(六)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。
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,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:
(一)點名批評;
(二)責令賠禮道歉、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;
(三)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;
(四)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;
(五)課后教導;
(六)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、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。
構成違法犯罪的,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。
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,造成不良影響者,視情節輕重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在校園內吸煙、飲酒,經教育懲戒不改者,給予警告處分,屢教不改者,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(二)對因吸煙或飲酒而引起后果者,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情節嚴重者,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(三)私用煤油爐、酒精爐、電爐、電熱器;私接電線、私用大功率電器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及以上處分;造成后果者,除追究其經濟責任外,還要視情節加重處分。
(四)亂倒污水、亂扔垃圾等雜物,影響校內環境衛生,經教育不改者,通報批評,仍不見悔改的給予警告處分。
(五)在集體宿舍樓內焚燒紙張、信件等易燃品,應給予批評教育,不聽勸阻者,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(六)在宿舍樓內打球,不聽勸阻者,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(七)在宿舍內留宿異性者,給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(八)住校生無假夜不歸宿,經教育不改者,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。
(九)在校園內飼養寵物者,經教育不改者,給予警告直至記過處分。
(十)拒絕、妨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公務者,給予記過處分,造成不良后果真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(十一)以污穢語辱罵他人、侮辱人格,影響極壞者,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(十二)敗壞學校聲譽,在校內外造成嚴重影響者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第十五條 對侵害集體利益和他人利益,誣告、誹謗他人和私拆他人信件者,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:
(一)盜用他人證件冒領取他人錢物者,除追回冒領的錢物外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(二)私拆他人信件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(三)無中生有,捏造事實,寫誣告信者,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。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(四)偽造證件,欺騙組織,情節較輕者給予記過及以下處分;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第十六條 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下列學時(曠課一天,按當天實際課時計)者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達20—29學時者,給予警告處分。
(二)達30—39學時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。
(三)達40—49學時者,給予記過處分。
(四)達50—59學時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。
(五)達60—69學時者,給予勒令退學處分。
(六)達70學時以上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十七條 對考試(考查)、測驗作弊者,除該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外,視情節輕重,給予以下處分:
(一)考試作弊者,給予記過處分。
(二)在考場協同作弊者,與考試作弊者給予同樣處分。
(三)由他人代考者,本人和代考者給予記過處分。
(四)作弊行為特別嚴重,態度惡劣或再次作弊者,給予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十八條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,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,在察看期間,對其錯誤認識較好,并有悔改表現,到期可以解除察看,有突出表現和顯著進步者,可提前解除;經教育仍不改或察看期間違紀者,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加重一級處分:
(一)違法、違規、違紀后,認錯態度不好者。
(二)對檢舉人、證人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者。
(三)在校曾受處分者。
第二十條 凡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,但確要給予處分的,可參照本條例類似條款給予相應處分。
第二十一條 受處分學生,附加給予下列處罰:
受處分的學生本年度不得參加評優。
第三章 處理程序及申訴
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,應當做到程序正當、證據充分、依據明確、定性準確、處分適當。
第二十三條 處分決定的管理和報批程序。
(一)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。學生違紀事件發生后,所在班班主任會同專業部及時了解,核實情況,幫助違紀學生,并責令其寫出檢查,在此基礎上參照本細則,提出初步處分意見,報學生處審批并由學生處下達《處分決定書》。
(二)記過及以上處分。教務處、保衛處等有關職能部門將違法、違規、違紀事件調查結果報學生處后,報主管校領導審批,學生處下達《處分決定書》。
(三)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,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。
第二十四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,學生處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。
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,應當出具《處分決定書》,送交本人或寄給學生家庭所在地。開除學籍的《處分決定書》報學校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。
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、理由及依據,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。
第二十七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,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、退學處理或者違規、違紀處分的申訴。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領導、職能部門負責人、教師代表、學生代表組成。
第二十八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,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。
第二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,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,作出復查結論并告訴申訴人。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,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。
第三十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,可以向學校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。
第三十一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,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,學?;蛘呱霞壗逃姓块T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。
第三十二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,學??砂l給學習證明。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,檔案、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。
第三十三條 對受處分的學生,應更加關心他們的成長,幫助他們找出犯錯誤的思想根源,提高思想認識。
(一)受處分學生應定期向老師匯報自己的思想情況。各班班主任及有關老師負責考察受處分學生的表現情況。
(二)處分考察期結束后,對那些有悔改表現,在各方面確實取得較大進步的學生,由學生本人提出解除處分申請,班主任及有關老師提出意見,報學生處審批。
第三十四條 對學生的獎勵、處分材料,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。
- 上一篇:貴陽市女子職業學校 學生請假制度
- 下一篇:貴陽市女子職業學校 學生禮儀常規